高校学生管理规定12年来首次修订 大学生多了哪些福利和禁区?
发布时间: 2017-02-25   浏览次数: 108      

近日,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指导和规范高校实施学生管理的重要规章,涉及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奖励与处分、学生申诉等诸多方面,此次修订将对3000多万在校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原《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自200591日实施。时隔近12年,教育部在大量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重新修订《规定》。修订后的《规定》将于91日起施行,共分768条,围绕一切为了学生发展的理念,凸显了突出高校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制度支持、更加注重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自我管理和推进高校依法治校等五个方面的特点。

福利

这些都能算学分

——创新创业、论文专利、网络课程都可算学分

对于大学生来说,拿到学分顺利毕业是他们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这份高校学生管理新规,新增了多项让学生获取学分的渠道。

例如,“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支持大学生创业

  ——大学生可休学创业 经历成果计入学业成绩

与原规定相比,这一针对大学生管理的新版规定,特别突出了对于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支持。

《规定》明确了“学生享有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将高校作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责任主体。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

此外,新《规定》还增设了三项鼓励学生创新创业的具体制度。一是将创新创业折算学分、计入成绩,二是建立了休学创业的弹性学制,三是设置了休学创业复学学生转专业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马怀德认为,这三项具体制度是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印发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的具体要求,也是目前一些地方和高校已经开始实施的具体措施。高校探索创新创业折算学分制度,是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口号的积极响应,是高校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大胆尝试,有助于学生将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激发学生的创业积极性。高校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为有志于早日创业的学生免去了后顾之忧。学生休学创业,进可以为事业拼搏奋斗,退可以回校继续学业,日后再则他业。允许在校学生创业,也可以有效缓解就业压力。

马怀德表示,《规定》还设置了休学创业复学学生转专业制度,有助于将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灵活结合,满足学生对教育选择个性化、多样化需求。这也是大学教育主动适应学生需求、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和着力培养应用型行业骨干的应有之义。

学习制度更为灵活

  ——放宽学生学习年限 允许跨校修读课程

在学制方面,新规也更加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主要鼓励学校实施灵活的学习制度,放宽学生学习年限,支持学生休学创业等。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

此外,新规明确,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并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条件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

新规还明确,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对处分不服可申诉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因为与学生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历来都是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对于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进行了较大篇幅的补充,新增了诸多内容。

新规明确,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除了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代表外,新规增加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作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此外,新规还新增学生处分应当设置期限并到期应予解除的内容,规定“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内容。

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王麟、陕西省教育厅学生处处长唐澍也表示,将“学生申诉”单独作为一章,提高了“学生申诉”在新《规定》所占据的重要地位,有利于将学生的权益救济制度落到实处。

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因为与学生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历来都是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对于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进行了较大篇幅的补充,新增了很多内容,修订后的内容更加详实、具体,对现实学生管理工作更具指导性。

禁区

严惩冒名顶替上大学

  ——新生弄虚作假将取消入学资格

近年来,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事件屡屡受到舆论聚焦,高校如何审查和把关新生的入学资格也显得格外重要。

这份新规明确,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对此,教育部表示,增加了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核及入学后复查的内容、操作方法,从制度上和操作上减少和杜绝了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获得入学资格的可能性。

严惩学术不端

  ——抄袭伪造、代写买卖论文将开除学籍

这份新规规定,学生应履行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的义务,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新规要求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行为可以作出相关处分或处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新规对学术不端和学术造假行为给予了严厉制裁,规定“对以作弊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存在抄袭、篡改、伪造学位论文等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学生,学校可以开除学籍。”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新《规定》强调了“诚信”理念,将“恪守学术道德”规定为学生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

严惩考试作弊

  ——替考、卖答案牟利等将开除学籍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纳入刑罚。

对于打击大学生考试作弊的现象,这份新规明确,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对此进行解读时指出,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纳入刑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新《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将“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行为增加为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但是,在考试范围上,新《规定》所规定的考试除了《刑法修正案(九)》中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外,还包括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如各科目的期末考试等。

在构成要件上,新《规定》所规定的“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的行为”,需要以牟取利益为目的,而在《刑法》中,只要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即构成犯罪,不需要具有牟取利益这一主观目的。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申素平教授表示,新修订的《规定》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判例以及近年学术不端行为的新情况,将“开除学籍”的学术不端条件,由原来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细化修订为“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为学校制定相应校规提供更加明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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